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民初6853号 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郫筒街道滨河路**。
法定代表人:吴炤君,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钞,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阳,湖北楚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黄陂区美味园调料经营部。
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汉口北四季美农贸城******。
经营者:李雪键。
我院受理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诉被告武汉市黄陂区美味园调料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后,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与被告武汉市黄陂区美味园调料经营部达成和解协议。
因此,原告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