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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州云峰粉末冶金有限公司与莱州市伟昌液压有限公司、山东鲁宇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鲁02民初1319号
案件名称莱州云峰粉末冶金有限公司与莱州市伟昌液压有限公司、山东鲁宇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莱州云峰粉末冶金有限公司;莱州市伟昌液压有限公司;山东鲁宇重工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民初1319号 原告:莱州云峰粉末冶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州市文峰街道办驻地。

法定代表人:刘瑞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建云,山东智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莱州市伟昌液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沙河镇墩坊张家村。

法定代表人:张文波,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小荃,山东睿扬(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政,山东睿扬(青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东鲁宇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州市沙河镇长胜村。

法定代表人:杨绍杰,总经理。

原告莱州云峰粉末冶金有限公司与被告莱州市伟昌液压有限公司、山东鲁宇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莱州云峰粉末冶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莱州云峰粉末冶金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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