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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凯信铁路器材有限公司与陕西达畅铁路器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陕01知民初324号之二
案件名称西安凯信铁路器材有限公司与陕西达畅铁路器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西安凯信铁路器材有限公司;陕西达畅铁路器材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陕01知民初324号之二原告:西安凯信铁路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兴庆南路**交大旭邦科技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迪,女,该公司员工,住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霍娟宁,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达畅铁路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劳动路任家庄小区**楼******法定代表人:徐长安,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西安凯信铁路器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信公司)与被告陕西达畅铁路器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0日立案。

原告凯信公司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凯信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达畅铁路器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600元(原告凯信公司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7800元,由原告凯信公司负担。

其余7800元,退还原告凯信公司。

保全费5000元(原告凯信公司已预交),全部由原告凯信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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