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04民初39648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山林,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君霞,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州市越秀区幸泰饰品商行(系个体工商户),地址广,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一德西路**半地下层C0005铺iv>经营者:陈焕奇。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越秀区幸泰饰品商行侵害商标权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4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
原告的撤诉申请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50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已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