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0982执135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3U,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百子湾路15号东侧3号楼102室。
法定代表人:朱明,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大丰市亿得百货大卖场,工商注册号320982600973810,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草堰镇三渣新街84号。
经营者:康剑,男,1977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
申请执行人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丰市亿得百货大卖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0982民初41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大丰市亿得百货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5月27日依法立案受理,申请执行标的为12000元、利息及执行费用。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1、以邮寄方式向被执行人大丰市亿得百货大卖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未能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2、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未查到被执行人及经营者名下工商登记、证券、银行等信息。
3、通过不动产专线查询系统发出查询通知,未查到被执行人及经营者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
4、至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张贴公告,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下落。
5、至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实地走访,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及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6、查封丰市亿得百货大卖场经营者名下车牌号苏J×××××车辆,查封期限为二年,自2019年11月13日至2021年11月12日止(申请执行人到期如需继续查封,需提前15天向本院书面申请),车辆未实际扣押。
综上,本院执行过程中采取了多项执行措施,暂未执行到位,被执行人名下也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