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3刑终277号 原公诉机关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明群,女,1979年9月22日出生于安徽省砀山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现租住在宝鸡市,2013年因赌博被宝鸡市公局渭滨分局清姜派出所行政拘留3天,2018年9月15日被抓获,同年9月16日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的商品罪被宝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宝鸡市第二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秦锁,曾用名秦安,男,1992年2月17日出生于河南省息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息县路口乡曹前村**,捕前租住陕西省渭南市高新区,2018年9月l5日被抓获,16日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宝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依法逮捕,2019年10月14日被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审理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明群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原审被告人秦锁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于二O一九年九月十日作出(2019)陕0302刑初140号判决,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王明群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
判处秦锁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
从被告人秦锁处查扣的1900元依法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
剩余违法所得3600元,依法予以追缴,并上缴国库;
对公安机关查扣的以下涉案赃物依法收作案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用于制作假酒的114瓶茅台王子酒、29瓶尖庄酒、24瓶金坨福酒,黑色vivo手机1部,瓶盖完好、未贴标签的78瓶假冒飞天茅台酒,剩余的假冒飞天茅台酒18瓶(共计查扣148瓶,已销毁124瓶,随案移送物证6瓶)。
对查扣的被告人秦锁的身份证、驾驶证、居住证各1张、银行卡2张、手表1块,由扣押机关发还给秦锁。
原审被告人王明群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明群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王明群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犯罪、原审被告人秦锁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事实和情节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上诉人王明群自愿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王明群撤回上诉。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19)陕0302刑初14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