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辖终135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唐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泛海国际中心****-5。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4MA2CD8MF7C。
法定代表人:毛子朝。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显春,男,汉族,1973年1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西昌市。
原审被告:杭州唐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滨江龙湖分公司,营业场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江汉路1515号江南天街商业中心1幢601-14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MA2CFE7A8F。
负责人:毛子朝。
原审被告:杭州嘉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江汉路**江南天街商业中心****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5995993546。
法定代表人:张旭忠。
上诉人杭州唐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唐虞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谢显春及原审被告杭州唐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滨江龙湖分公司(以下简称唐虞龙湖分公司)、杭州嘉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腾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杭州铁路运输人民法院(2019)浙8601民初193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唐虞公司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唐虞公司工商注册地在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故请求撤销原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该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本案中,被告之一唐虞公司住所地位于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杭州铁路运输法院跨区域管辖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批复》及《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杭州铁路运输法院跨区域管辖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通知》(浙高法〔2016〕77号)第一条“自2016年7月1日起,杭州铁路运输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跨区域管辖发生在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上城区、下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富阳区、临安市、建德市、淳安县桐庐县辖区诉讼标的额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下的除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和垄断纠纷案件之外的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规定,故一审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
综上,唐虞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上诉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