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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与柳河县七天商务宾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吉05民初19号
案件名称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与柳河县七天商务宾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柳河县七天商务宾馆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吉05民初19号原告: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陈礼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瀚翔。

被告:柳河县七天商务宾馆,住所地吉林省柳河县。

经营者:王萍。

原告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柳河县七天商务宾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立案。

原告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七天酒店(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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