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民初969号 原告:武汉时代华彩网络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开发区关山三路特**新嘉园小区。
法定代表人:周武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琼,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斌,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八一路**。
负责人:叶贤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斌,北京天达共和(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林林,北京天达共和(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武汉时代华彩网络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彩公司)诉被告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5月8日、8月23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
案件审理中,原告华彩公司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华彩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 准许原告武汉时代华彩网络传媒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2532元,减半收取41266元,由原告武汉时代华彩网络传媒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