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12民初390号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云埔工业区埔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XM。
法定代表人:罗文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超军,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佳迪,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颍上县盛堂周氏好又多购物广场,,住所地安徽省颍上县盛堂乡盛堂新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HX8。
经营者:周公彭。
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颍上县盛堂周氏好又多购物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1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颍上县盛堂周氏好又多购物广场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3元,由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姚 莉人民陪审员 马双梅人民陪审员 杜 梅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法官助理王震书记员李光磊附本民事裁定书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