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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日照市东港区香河街道海新五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鲁11民初310号
案件名称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日照市东港区香河街道海新五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日照市东港区香河街道海新五金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1民初310号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北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MA0044DW4D。

法定代表人:刘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日照市东港区香河街道海新五金店,住所地山东省,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香河街道荟阳路北段路交汇处路北5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1102MA3PN1JK85。

经营者:徐海。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凤,山东东方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别金远,山东东方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日照市东港区香河街道海新五金店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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