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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天津市西青区贺兴隆百货商店、亳州拉图庄园酿酒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津01民初763号
案件名称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天津市西青区贺兴隆百货商店、亳州拉图庄园酿酒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西青区贺兴隆百货商店;亳州拉图庄园酿酒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津01民初763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

法定代表人:吕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颖慧,北京东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西青区贺兴隆百货商店,经营场所天津市西青区。

经营者:刘双军,男,1981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西青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光伟,天津专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亳州拉图庄园酿酒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楚店镇202省道东侧。

法定代表人:尹纯磊。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西青区贺兴隆百货商店、被告亳州拉图庄园酿酒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立案。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3日以与天津市西青区贺兴隆百货商店达成和解赔偿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 艳审 判 员  刘慧韬人民陪审员  刘 慧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六日法官助理周航书记员张楠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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