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73民初683号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
法定代表人:黄松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昌旦。
被告:邓云航,男,1993年08月0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海荣,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与被告邓云航、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4日立案。
原告以其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何 渊审 判 员 邵 勋人民陪审员 徐玉兰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周 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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