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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张涛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111刑初3280号
案件名称万张涛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万张涛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111刑初3280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万张涛,男,1972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湖北省仙桃市(以上身份情况均)。

因本案于2019年5月2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立东,广东云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公诉刑诉〔2019〕30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万张涛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文豪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万张涛、辩护人张立东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12月起,被告人万张涛以本市白云区作为仓库,存储、销售假冒“BURBERRY”、“GUCCI”注册商标的服装。

2019年5月23日,民警在上述仓库抓获万张涛并查获假冒“BURBERRY”、“GUCCI”注册商标的服装一批。

经鉴定,假冒“BURBERRY”注册商标的T恤650件,共价值人民币2665000元。

为证实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在法庭审理时宣读并出示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

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万张涛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万张涛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万张涛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提请法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万张涛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定性不持异议,表示自己不知道销售的是假冒品牌的商标,认罪认罚真诚悔过。

被告人万张涛的辩护人对本案的定性不持异议。

认为万张涛具有以下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1.案发时被告人万张涛库存的商品虽然数额较大,但因其意志以外原因未能销售出去,是犯罪未遂,社会危害性不大,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被告人万张涛到案后认罪态度好,能够认真悔罪,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万张涛自愿表示接受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处理本案;

3.被告人万张涛系初犯,小学文化程度,法律意识淡薄。

他是家里主要经济支柱,其家里尚有87岁的奶奶和自己65岁的母亲需要赡养,长子从小因病残疾,现和他母亲、奶奶生活在一起,平时与他感情很好,每天都要和爸爸视频,心理上非常依赖爸爸。

为了完善孩子和家庭的生活环境,夫妻二人又生育二个子女,一家七口人都需要他赚钱抚养。

希望法庭综合考虑他主观恶性不大和实际生活需要,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建议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判处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8年12月起,被告人万张涛以本市白云区作为仓库,存储、销售假冒“BURBERRY”、“GUCCI”注册商标的服装。

2019年5月23日,公安人员在上址抓获万张涛,当场查获假冒“BURBERRY”、“GUCCI”注册商标的服装一批。

经鉴定,假冒“BURBERRY”注册商标的T恤650件按正品市场中间价认定,共价值人民币2665000元。

上述事实,有涉案赃物照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搜查证及搜查笔录,房屋租赁协议,古某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请求书、营业执照、公证书,GUCCI、BURBERRY商标注册证、核准续展注册证明、商标注册证明等,博柏利(上海)贸易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和价格证明,开云(中国)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证明和价格证明,入库单,现场检测报告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人和派出所出具情况说明,广州市白云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及价格认定明细表,证人李某、谭某、池某的证言,被告人万张涛的供述,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对于被告人万张涛表示自己不知道销售的是假冒品牌的商标的辩解,本院认为,被告人万张涛为了达到取得较高利润的目的,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方式买入假冒“BURBERRY”、“GUCCI”注册商标的服装,其经营方式、销售模式均是非公开方式。

被告人万张涛作为成年人,具有一定的认知及社会阅历,从其被抓获后极力否认实施上述行为的言行表现等证据综合分析判断,可推定其主观上有明知的故意,上述辩解明显不符合常理,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张涛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万张涛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被告人万张涛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万张涛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综上,本院决定对被告人万张涛减轻处罚。

另根据本案事实情节、危害后果,被告人万张涛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被告人万张涛辩护人就此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其他辩护意见本院在量刑时予以考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万张涛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23日起至2020年3月22日止。

被告人万张涛扣押在案的现金五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迳行折抵罚金,上缴国库。

)二、缴获的侵权产品(详见扣押清单),予以没收、销毁(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黄玉莲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邵火娇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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