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302民初16688号 原告:九怡(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光华路**第******。
法定代表人:王宗新,执行董事。
诉讼代理人:季明发,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施某,注册地址:,注册地址: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后十蒙山大道**鼎鑫汽车用品大厦**> 经营者:施某。
原告九怡(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施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立案。
九怡(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九怡(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