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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蓝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青白江区佳霖食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川0193民初4513号
案件名称成都蓝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青白江区佳霖食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成都蓝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青白江区佳霖食品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93民初4513号 原告:成都蓝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大湾镇青江南路。

法定代表人:童俊,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钞,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良刚,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白江区佳霖食品经营部,经营场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青白江区祥福镇桂通北路**(银犁市场内******)。

经营者:朱霖。

原告成都蓝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青白江区佳霖食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8日立案受理。

原告成都蓝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蓝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是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蓝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成都蓝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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