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5知民初52号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17404697C。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睿珊,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友龙,四川远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汪春方,男,汉族,1986年3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合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久其,男,汉族,1962年11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合江县,系汪春方之父。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汪春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3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因与被告达成和解,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