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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汪春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川05知民初52号
案件名称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汪春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汪春方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5知民初52号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17404697C。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睿珊,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友龙,四川远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汪春方,男,汉族,1986年3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合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久其,男,汉族,1962年11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合江县,系汪春方之父。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汪春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3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因与被告达成和解,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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