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民初6177号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英泰工业区****厂房**********。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志庆,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庹蒋,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枝江市联众通讯城,经营者杜建华,住所,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枝江市马家店街办迎宾大道**div>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枝江市联众通讯城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5日立案。
2019年11月4日,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