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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与丹阳市界牌镇军风烟酒店、朱军风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苏1181执2721号
案件名称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与丹阳市界牌镇军风烟酒店、朱军风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丹阳市界牌镇军风烟酒店;朱军风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1181执2721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3U,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朱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荣磊,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丹阳市界牌镇军风烟酒店,住所地丹阳市。

经营者:朱军风。

被执行人:朱军风,女,1985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浙江省。

申请执行人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丹阳市界牌镇军风烟酒店、朱军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1181民初71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4587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5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风险告知、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既未能履行义务,也未申报财产。

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于2019年5月22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网络银行、车辆等财产进行查询,未发现其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网络银行存款信息、车辆信息。

本院在丹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未能发现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线索。

本院到被执行人住所地,未能找到被执行人下落。

2019年5月22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019年6月7日,本院依法作出对被执行人朱军风采取司法拘留15日的决定,因未找到被执行人,故未实际拘留。

2019年11月7日,本院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将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提出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终本申请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苏1181民初719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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