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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潘亚鹏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鲁02执1394号
案件名称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潘亚鹏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潘亚鹏;城阳区永加家家福超市;金武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2执1394号 申请执行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科学管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闫颖,北京市正平(青岛)律师事务所。

被执行人:城阳区潘亚鹏超市,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

经营者:潘亚鹏。

被执行人:城阳区永加家家福超市,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银河路490号。

被执行人:金武,男,汉族,1985年3月11日出生,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

被执行人:潘亚鹏,男,汉族,1989年11月19日出生,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前古镇社区银河路496号。

申请执行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城阳区潘亚鹏超市、城阳区永加家家福超市、潘亚鹏、金武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24日作出的(2018)鲁02民初3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

本院于2019年9月2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7552.00元,执行费50.00元。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潘亚鹏缴纳7602.00元,扣除执行费50.00元,向申请执行人发放案款7552.00元,故本案执行完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02民初30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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