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2执1394号 申请执行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科学管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闫颖,北京市正平(青岛)律师事务所。
被执行人:城阳区潘亚鹏超市,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
经营者:潘亚鹏。
被执行人:城阳区永加家家福超市,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银河路490号。
被执行人:金武,男,汉族,1985年3月11日出生,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
被执行人:潘亚鹏,男,汉族,1989年11月19日出生,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前古镇社区银河路496号。
申请执行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城阳区潘亚鹏超市、城阳区永加家家福超市、潘亚鹏、金武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24日作出的(2018)鲁02民初3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
本院于2019年9月2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7552.00元,执行费50.00元。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潘亚鹏缴纳7602.00元,扣除执行费50.00元,向申请执行人发放案款7552.00元,故本案执行完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02民初30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