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益阳市朝阳福新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湘09知民初172号
案件名称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益阳市朝阳福新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益阳市朝阳福新副食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9知民初172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吕军,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匡秀娟,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玉贞,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益阳市朝阳福新副食店,住所地湖南省。

经营者:徐霞。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益阳市朝阳福新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立案。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