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9知民初172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吕军,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匡秀娟,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玉贞,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益阳市朝阳福新副食店,住所地湖南省。
经营者:徐霞。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益阳市朝阳福新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立案。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