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2157号 原告:杭州翱月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欧美金融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MA2B11UC82。
法定代表人:王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嘉、罗兰,浙江新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稷山县清河镇段壁村建勋金刚石工具加工部,经营场所山西省运城市稷山县清河镇段壁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40824MA0HHT8N3M。
经营者:王建勋,男,1993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运城市稷山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会信用代码:913301107517434382。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王瀛,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杭州翱月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稷山县清河镇段壁村建勋金刚石工具加工部、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杭州翱月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将第三项诉讼请求中的金额变更为人民币1万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2019年11月14日,原告杭州翱月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杭州翱月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翱月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翱月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杭州翱月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