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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与江苏赛邦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原连云港赛邦医药销售连锁有限公司)、连云港赛邦医药销售连锁有限公司南翔药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苏07民初267号
案件名称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与江苏赛邦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原连云港赛邦医药销售连锁有限公司)、连云港赛邦医药销售连锁有限公司南翔药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完美(中国)有限公司;江苏赛邦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原连云港赛邦医药销售连锁有限公司);连云港赛邦医药销售连锁有限公司南翔药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7民初267号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东明北路(民营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古润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廷婷,北京市德鸿(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北京市德鸿(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赛邦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原连云港赛邦医药销售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灌南县新安镇现代农业示范区工农大道**。

法定代表人:张星闪,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郇恒吉,山东隆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连云港赛邦医药销售连锁有限公司南翔药店,住,住所地江苏省灌南县实验小学人民路校区对面/div>法定代表人:范红军。

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赛邦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连云港赛邦医药销售连锁有限公司南翔药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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