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7民初267号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东明北路(民营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古润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廷婷,北京市德鸿(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北京市德鸿(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赛邦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原连云港赛邦医药销售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灌南县新安镇现代农业示范区工农大道**。
法定代表人:张星闪,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郇恒吉,山东隆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连云港赛邦医药销售连锁有限公司南翔药店,住,住所地江苏省灌南县实验小学人民路校区对面/div>法定代表人:范红军。
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赛邦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连云港赛邦医药销售连锁有限公司南翔药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