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11民初34634号原告:卡地亚国际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士施泰因豪森罕登伯格斯特斯**6312。
法定代表人:路易斯.洛凯恩。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昕,北京市路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莉,北京市路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卢丽珍,女,1974年2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惠来县,本院受理原告卡地亚国际有限公司与被告卢丽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于2019年10月24日向原告发出《诉讼费预缴通知单》,通知原告在七天内预交本案案件受理费13800元,原告未在期限内向本院交纳上述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未依期限预交诉讼费用,依法应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卡地亚国际有限公司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