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10知民初491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市江**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世龙,河北航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航,河北航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霸州市城区中原商厦,,经营地址廊坊市霸州市兴华中路中原商厦法定代表人:吴镜。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霸州市城区中原商厦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立案。
原告以其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