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4执459号申请执行人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园。
法定代表人徐英,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衡南县三塘蒋芬芬水泥店,经营场所湖南省衡南县。
经营者蒋芬芬。
被执行人蒋芬芬,女,汉族,1986年9月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南县三塘镇。
被执行人刘国锋,男,汉族,1975年10月23日出生,住址同上。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衡南县三塘蒋芬芬水泥店、蒋芬芬、刘国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衡南县三塘蒋芬芬水泥店、蒋芬芬、刘国锋的财产进行了查证。
经查,被执行人名下除了刘国锋支付宝上有5730元外(已扣划),无其他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股票及其它有价证券等可供执行财产。
同时,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通过电话与申请人进行了约谈,并于同年10月25日将被执行人蒋芬芬、刘国锋列入限制消费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衡南县三塘蒋芬芬水泥店、刘国锋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熟后再重新启动。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