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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江西宝岛眼镜有限公司晋江磁灶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闽0582民初13205号
案件名称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江西宝岛眼镜有限公司晋江磁灶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晋江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江西宝岛眼镜有限公司晋江磁灶分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82民初13205号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南街**楼**南头底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796700407H。

法定代表人:陈文錧,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筱叶,福建库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宝岛眼镜有限公司晋江磁灶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磁灶镇香埔头牡丹花园芙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MA2XU0L83D。

负责人:沈长元。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宝岛眼镜有限公司晋江磁灶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立案。

2019年11月11日,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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