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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与济南章丘彩南副食商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鲁0181民初7489号
案件名称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与济南章丘彩南副食商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脱普某有限公司;济南市某某某某副食商店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181民初7489号原告:脱普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无锡市。

法定代表人:洪某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某某,北京市某某某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市某某某某副食商店,住所地济南市。

经营者:林某南。

原告脱普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市某某某某副食商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立案,原告脱普某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脱普某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济南市某某某某副食商店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脱普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脱普某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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