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6民初574号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小燕,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丽倩,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温州市纽曼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
法定代表人:谢作曼。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文峰,浙江六和(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崇川区晶都丽鞋店,经营场所所在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
经营者:徐建华。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市纽曼鞋业有限公司、崇川区晶都丽鞋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立案。
同年11月28日,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