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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永士与浙江明磊工具实业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鲁01民初3372号之一
案件名称郝永士与浙江明磊工具实业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郝永士;浙江明磊工具实业有限公司;尤元文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1民初3372号之一原告:郝永士,男,197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山东泽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明磊工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

法定代表人:翁磊,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尤元文,男,1977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

原告郝永士与被告浙江明磊工具实业有限公司、尤元文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立案。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案外人杨元元于2019年11月6日对涉案名称为“大开口卫浴两用扳手”(专利号:ZL201820210374.X)实用新型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宣告无效的请求,并于2019年11月13日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

被告尤元文向本院提出本案中止诉讼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涉案专利权的效力处于不稳定状态,本案的审理必须以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结果为依据,在审查决定书作出之前,本案中止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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