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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刘州青假冒注册商标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云71刑更3260号
案件名称罪犯刘州青假冒注册商标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与执行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刘州青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云71刑更3260号罪犯刘州青,男,1967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随州市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官渡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24日作出(2017)云0111刑初66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州青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0元。

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

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7年9月5日被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云南省官渡监狱于2019年11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以罪犯刘州青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州青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4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刘州青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州青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7年1月9日起至2021年7月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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