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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阜呈昊机械有限公司与曲阜众启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19-3800实用新型按撤诉处理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鲁01民初3800号
案件名称曲阜呈昊机械有限公司与曲阜众启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19-3800实用新型按撤诉处理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曲阜呈昊机械有限公司;曲阜众启机械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1民初3800号原告:曲阜呈昊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曲阜市。

法定代表人:季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梅,山东鲁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曲阜众启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曲阜市。

法定代表人:孔凡同,经理。

原告曲阜呈昊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曲阜众启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立案。

原告曲阜呈昊机械有限公司明确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曲阜呈昊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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