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1民初3800号原告:曲阜呈昊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曲阜市。
法定代表人:季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梅,山东鲁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曲阜众启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曲阜市。
法定代表人:孔凡同,经理。
原告曲阜呈昊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曲阜众启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立案。
原告曲阜呈昊机械有限公司明确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曲阜呈昊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