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203民初3532号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住所地英国伦敦市。
法定代表人蔡伟文。
委托代理人涂欢,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芳燕,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孟猛,男,住大连市甘井子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与被告孟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