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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永士与张计文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鲁01民初3378号
案件名称郝永士与张计文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郝永士;张计文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1民初3378号原告:郝永士,男,197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山东泽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计文,男,1987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春星,山东临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郝永士与被告张计文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立案。

案件审理过程中,本院受理的(2019)鲁01民初3376号案件的被告山东易之力工具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元元于2019年11月6日对涉案名称为“大开口卫浴两用扳手”(专利号:ZL201820210374.X)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11月13日予以受理,本院已裁定该案中止诉讼。

被告张计文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中止诉讼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与上述案件涉及相同专利,必须以上述案件中的专利无效宣告处理结果为依据,故本案符合中止诉讼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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