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甘01知民初165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英泰工业区****厂房**********。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雅娟,甘肃天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秀珩,甘肃天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川区通城通讯店,经营场所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公园路**。
经营者:魏香兰。
被告:魏香兰,女,汉族,系金川区通城通讯店实际经营者。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川区通城通讯店、魏香兰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4日立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1元,减半收取计155.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