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1971民初6744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GRANDUNIONINTERNATIONALTRADINGLIMITED),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英文地址Room1303,13/F.,NewEastOceanCentre,9ScienceMuseumRoad,TsimShaTsui,Kowloon,HongKong)。
董事:郑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锐,河南孟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谷泽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52W6Y21L。
法定代表人:刘某1。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916M。
法定代表人:蒋某1。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谷泽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
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东莞市谷泽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