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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顺贵与平乡县萌乐儿童玩具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冀01知民初69号
案件名称夏顺贵与平乡县萌乐儿童玩具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夏顺贵;平乡县萌乐儿童玩具厂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知民初69号 原告:夏顺贵,男,1965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晓军,浙江援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心喆,浙江援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乡县萌乐儿童玩具厂,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平乡县河古庙镇高阜镇村。

投资人:杨同州。

原告夏顺贵与被告平乡县萌乐儿童玩具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

原告夏顺贵于2021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夏顺贵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夏顺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夏顺贵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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