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云08民初5号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2层A单元。
法定代表人:韩伟,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成绩,北京市炜衡(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功辉,北京市炜衡(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景洪宏观眼镜店,经营场所: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景德西路24号商铺。
经营者:魏中春。
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诉被告景洪宏观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请求撤回对被告景洪宏观眼镜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为400元,由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