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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陈某某假冒注册商标罪(罚金)一案冻结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晋1182执369号之一
案件名称被执行人陈某某假冒注册商标罪(罚金)一案冻结裁定书
法院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陈某某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1182执369号之一被执行人:陈某某。

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陈某某假冒注册商标罪(罚金)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晋1182刑初32号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缴纳罚金50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经查,被执行人陈某某在银行及财付通账户内有存款。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某某在银行及财付通账号内存款5065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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