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1971民初6742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锐,河南孟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迈吉服装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58E。
法定代表人:赖某1。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916M。
法定代表人:蒋某1。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迈吉服装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
2021年4月16日,原告以双方庭外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东莞市迈吉服装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