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民初2029号 原告:石翔雨,男,汉族,1976年10月16日出生,住江苏省九江市修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丹丹,广东圭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全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崇州市崇阳大道501号。
法定代表人:袁志英。
被告:全友家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崇州经济开发区崇阳大道333号。
法定代表人:张全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富文,四川履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石翔雨与被告成都全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友电子商务公司)、全友家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友家私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
原告石翔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全友电子商务公司、全友家私公司:1.立即停止对石翔雨的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名称为:餐台(CZ-20#),专利号ZL20143029××××.2)的侵犯,即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侵犯石翔雨上述专利的侵权产品,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及专用模具;
2.共同赔偿石翔雨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50万元;
3、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石翔雨于2014年08月15日向国家专利局申请了名为“餐台(CZ-20#)”的外观设计专利,并于2014年12月31日被授予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43029××××.2,该专利一直按时缴纳年费,至今有效。
由于上述专利设计新颖,品质优良,深受广大消费者喜爱,该专利产品投入市场后也取得了较好的效益。
成都全友公司、全友公司未经石翔雨及专利权人许可,擅自制造、销售与专利产品一致的侵权产品,给石翔雨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本案审理过程中,全友家私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利复审委)申请宣告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专利复审委于2019年11月4日作出第42135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宣告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全部无效。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第一款“权利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的权利要求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的,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权利人基于该无效权利要求的起诉。
”的规定,因涉案外观设计专利已被专利复审委宣告全部无效,故石翔雨提起本案诉讼所依据的权利基础目前处于不稳定状态,故难以认定石翔雨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石翔雨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