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民终10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沈燕,女,1980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仙居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军,浙江星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夏顺贵,男,1965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优飞,浙江优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双,浙江优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义乌市吴孔庭剃须刀商行,经营场所浙江省义乌市中国小商品城国际商贸城G2-15765商位。
经营者:吴孔庭,男,1970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上诉人沈燕因与被上诉人夏顺贵、原审被告义乌市吴孔庭剃须刀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01民初41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沈燕于2019年10月30日以各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本案的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沈燕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沈燕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上诉人沈燕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