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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燕、夏顺贵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民终1061号
案件名称沈燕、夏顺贵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沈燕;夏顺贵;义乌市吴孔庭剃须刀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民终10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沈燕,女,1980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仙居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军,浙江星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夏顺贵,男,1965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优飞,浙江优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双,浙江优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义乌市吴孔庭剃须刀商行,经营场所浙江省义乌市中国小商品城国际商贸城G2-15765商位。

经营者:吴孔庭,男,1970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上诉人沈燕因与被上诉人夏顺贵、原审被告义乌市吴孔庭剃须刀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01民初41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沈燕于2019年10月30日以各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本案的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沈燕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沈燕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上诉人沈燕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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