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陕01知民初466号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
法定代表人:施文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杰,山东超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山东超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西安市长安区XX店,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北隔壁。
经营者:刘太媛。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安公司)与被告西安市长安区XX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日立案。
原告恒安公司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恒安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恒安公司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恒安公司负担。
其余150元,退还原告恒安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