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康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湘10知民初227号
案件名称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康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李康财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湘10知民初227号原告: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江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向前,湖南乾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艾旭东,湖南乾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李康财,男,1975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

原告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平鸟公司”)诉被告李康财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2019年7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太平鸟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艾旭东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康财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太平鸟公司向本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停止侵害原告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停止销售、许诺销售案涉侵权产品,销毁库存;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4万元;

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一、原告是第1311033、16240072、11965527、12042109、15073848号等注册商标的商标权利人,且案涉商标至今均合法有效。

其中,第1311033号为驰名商标。

二、近期,原告发现李康财未经许可,在taobao.com开设网店(掌柜ID:皇后正品代购),公开销售侵权产品,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的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商业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李康财未到庭亦未答辩。

原告太平鸟公司提交了以下证据拟证明其诉讼主张: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拟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

2.商标注册证,拟证明原告的商标注册信息及商标权属信息。

3.各类获奖证书,拟证明原告所拥有的太平鸟商标在国内具有较高的声誉。

4.商标局驰名商标认定及商标异议裁定书,拟证明原告所拥有的太平鸟注册商标属于驰名商标。

5.网络宣传截图,拟证明原告对太平鸟商标进行了大量的宣传和明星代言。

6.公证书,拟证明被告在淘宝网站的ID名为“皇后正品代购”,被告使用该淘宝店铺大量销售假冒的太平鸟品牌的服装,其销售的服装系从郴州市北湖区劳动路12-7号门面发货,故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采购该侵权服装的费用为307元。

7.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及光盘,拟证明以区块链技术存证的证据证实被告在淘宝网店铺的销售情况以及原告拥有的太平鸟注册商标的知名度、销售范围及为推广、宣传该知名商标所作出的努力。

8.授权委托书,拟证明原告委托律师代理维权。

9.公证费用及打印、复印材料费用票据,拟证明公证费1500元,打印复印资料费145元。

被告李康财未对上述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原告提交的证据均系具有法律效力的书证,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经审理查明:宁波太平鸟集团有限公司于1999年9月7日注册第1311033号太平鸟图文商标,核定使用类别为第25类:服装,婴儿服装,游泳衣,鞋等。

2004年7月19日,第1311033号太平鸟图文商标变更注册人名义为宁波太平鸟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007年7月第1311033号太平鸟图文商标变更注册人名义为太平鸟集团有限公司。

2009年11月23日,第1311033号太平鸟图文商标经核准续展至2019年9月6日,目前,该商标在使用到期后六个月的宽展期内。

2013年3月6日,第1311033号太平鸟图文商标经核准转让给本案原告太平鸟公司。

太平鸟公司于2014年6月14日注册第11965527号PEACEBIRD文字商标,有效期至2024年6月13日;

于2015年9月7日注册第12042109号太平鸟文字组合商标,有效期至2025年9月6日;

于2015年9月21日注册第15073848号太平鸟文字商标,有效期至2025年9月20日;

于2016年3月28日注册第16240072号PEACEBIRD文字商标,有效期至2026年3月27日。

上述商标核定使用类别均为第25类:服装;

浴帽;

睡眠用眼罩等。

淘宝网中卖家名为“皇后正品代购”系使用被告李康财身份证开设的网店,在互联网中出售“太平鸟”服饰产品。

原告工作人员在浙江省杭州市湖公证处的公证下,于2018年7月16日收取购买被控侵权商品的快递,由工作人员进行拍照封存。

原告工作人员于2018年7月19日在该公证处的计算机上访问该“皇后正品代购”网页,并点击“皇后正品代购”店铺买到的商品链接及物流链接,进行截图保存。

原告工作人员共花费307元从“皇后正品代购”购买了标识为“太平鸟”的休闲裤、针织衫T恤各一件。

经原告确认休闲裤、针织衫T恤并非原告生产。

经当庭拆封公证所封实物,被控侵权的休闲裤、针织衫T恤的两张吊牌上均印有“PEACEBIRD”标识。

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争议焦点为:太平鸟公司主张李康财存在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否成立;

如果成立,则应如何承担侵权责任。

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或使用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皇后正品代购”销售的“太平鸟”休闲裤、针织衫T恤使用了原告太平鸟公司的注册商标,但该商品却并非原告生产,被告李康财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供商品的来源,故应当认定案涉网店销售的产品属于假冒原告“太平鸟”商标的侵权产品,构成商标侵权。

原告未举证证明李康财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具体事由,对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李康财应当对案涉网店的销售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因此,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权的产品并销毁库存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赔偿数额的问题,因原告未提交被告李康财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及原告在此期间因被侵权所遭受损失的相关证据,亦没有提交商标许可使用费的相关证据,且原告主张法定赔偿,故本案依法可适用法定赔偿方式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本院综合考虑案涉商标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被告李康财侵权行为的性质、过错程度、经营规模、经营时间、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数量及原告为维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定被告李康财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的合理费用共计65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康财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的行为,并销毁全部库存侵权产品;

二、被告李康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6500元;

三、驳回原告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100元,由被告李康财负担1800元,由原告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李 程审判员 许素萍审判员 张九香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八日法官助理龙旭力书记员何佳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九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继续履行;

(八)赔偿损失;

(九)支付违约金;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

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