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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威威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111刑初3112号
案件名称刘威威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刘威威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111刑初3112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威威,男,1994年8月2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县(以上身份情况均)。

因本案于2019年7月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辩护人胡铫祥,广东椎轮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公诉刑诉〔2019〕29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威威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森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刘威威、辩护人胡铫祥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年初始,被告人刘威威在本市白云区松洲街某房内,储存、销售假冒GUCCI注册商标的手表。

同年7月4日18时许,公安人员在上址抓获刘威威,并缴获假冒GUCCI注册商标的手表217块。

经认定,上述手表中的140块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共价值人民币1041200元。

为证实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在法庭审理时宣读并出示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单位代理人的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搜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

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刘威威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应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刘威威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刘威威自愿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提请法院依法判处,并建议对刘威威在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二个月之间量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刘威威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定性无异议。

其辩护人对本案的定性不持异议,在量刑上发表如下辩护意见:1.指控刘威威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属实,但证据不完全充分,存在瑕疵。

请求按“疑罪从轻”(当时候手表没有印上品牌的标识)及罪刑法定原则对刘威威从轻从宽处罚。

涉案手表没有注明GUCCI,仅存在与GUCCI相类似情形,也没有权威的侵权报告,但居于刘威威的供述及认罪认罚可以认定侵权事实。

2.评估价值不能作为涉案金额来量刑,评估报告是依据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作出的,非刘威威实际预售的价格。

虽然被告人现在无法提供实际的销售价格,但是可以去外面看一下假冒的销售价格。

本案以刘威威供述的100—500元价格来定性为宜。

3.刘威威属于犯罪未遂,尚未造成被侵权方经济损失,给社会造成的危害较小,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4.刘威威坦白交代事实,便于侦查部门破案,请求从轻或减轻处罚。

5.刘威威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自愿接受处罚,属认罪认罚,请求给予从宽从轻处理。

6.刘威威属于初犯,无案底,认错态度好,说明有悔过,而且刘威威也是打工的,赚取小额差价养家糊口而已,对社会危害较小,请求从轻或减轻处罚。

7.刘威威现有两个小孩,是家庭的顶梁柱,因为缺乏法律知识,走错了路。

现接受教育和惩罚,认清楚行为的错误,已下决心改过自新,辩护人请求法庭给其一个机会,让其尽到为人父及为人子的责任,用踏实工作回报家庭和社会。

综上,刘威威认罪认罚,愿承担一定罚金,其家属也愿意监督他改过自新,所以辩护人请求对刘威威从宽处罚。

综合本案,辩护人认为对刘威威的惩罚已达到社会效应,秉承教育为辅的方针,建议对刘威威判处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9年年初始,被告人刘威威在本市白云区松洲街某房内,储存、销售假冒GUCCI注册商标的手表。

同年7月4日18时许,公安人员在上址抓获刘威威,并缴获假冒GUCCI注册商标的手表217块。

经认定,上述手表中的140块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共价值人民币1041200元。

上述事实,有涉案假冒GUCCI注册商标的手表照片,作案工具无线移动电话机照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搜查证及搜查笔录,刘威威的微信个人资料界面,现场检测报告书,GUCCI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证、未授权证明、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鉴定证明、请求书、核准续展注册证明、情况说明等,被害单位代理人黎某的陈述及辨认,证人叶某的证言,被告人刘威威的供述辩解,广州市白云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及明细表,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电子数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对于辩护人的第1点辩护意见,经查,涉案手表明显注明GUCCI商标标识,且外形与正品相类似,并经法庭庭审与被告人刘威威复核确认,该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威威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刘威威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恰当。

对于辩护人提出的第2点辩护意见,经查,查获的侵权产品没有标价,且现有证据无法证实侵权产品的销售价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该意见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刘威威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刘威威自愿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结合本案的事实、情节、危害后果,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刘威威减轻处罚。

辩护人的其余辩护意见本院在量刑时予以考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威威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4日起至2020年3月3日止。

被告人刘威威扣押在案的现金三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迳行折抵罚金,上缴国库。

)二、缴获的赃物假冒GUCCI注册商标的手表217块(详见扣押清单),予以没收、销毁(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

三、缴获的作案工具无线移动电话1部(详见扣押清单),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黄玉莲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八日书记员  邵火娇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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