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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与清镇市永利烟酒茶行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黔01民初1424号
案件名称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与清镇市永利烟酒茶行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清镇市永利烟酒茶行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黔01民初1424号原告: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习酒镇。

法定代表人:钟方达。

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南辉明,贵州乐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010532324。

委托代理人:王余辉,贵州乐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310151236。

被告:清镇市永利烟酒茶行。

住址:贵州省清镇市红枫北街3号钻石永利酒店一楼。

经营者:李森木。

本院在审理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与清镇市永利烟酒茶行侵犯注册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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