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甘01民初580号原告:杭州久喜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世融商业中心2幢2001室。
法定代表人:高春燕,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马海珺,女,198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镇原县。
原告杭州久喜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告甘肃恒泰越翔信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日立案。
诉讼过程中,原告杭州久喜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5日变更诉讼请求第二项为被告马海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1万元,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久喜贸易有限公司以双方和解为由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久喜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550元,实际收取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杭州久喜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剩余525元,退还原告杭州久喜贸易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