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1民初511号 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注册办事处地址:香港新界荃湾沙咀道6号嘉达环球中心28楼2806室,登记证号码:32197201-000-11-18-9。
法定代表人:郭振杰,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理婷,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普诚,江西国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昌想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洪城路2号1幢B座10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H5E。
法定代表人:江康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翔,北京市盈科(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婷,北京市盈科(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南昌想创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6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申请将其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侵权损失30000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因双方达成和解,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预缴诉讼费230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负担,退回森科产品有限公司20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