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2执1350号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闫颖,北京市正平(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城阳区海正信五金机电超市,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惜福镇纸房社区。
经营者:王正梁。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城阳区海正信五金机电超市、王正梁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鲁02民初15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年9月16日立案执行,该案申请执行标的为7504.0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提起司法查询,扣划被执行人王正梁银行存款7554.00元(含执行费50.00元),本案执行完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8)鲁02民初155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