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苏刑终257号原公诉机关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洪伟,男,汉族,1983年12月22日出生,住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8年5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6月19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铜山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权太凯,男,汉族,1984年7月1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住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8年4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被取保候审。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权太凯、李洪伟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于2019年6月19日作出(2019)苏03刑初4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权太凯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以被告人李洪伟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扣押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及标识予以没收;
被告人权太凯违法所得人民币四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告人李洪伟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告人李洪伟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洪伟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李洪伟、原审被告人权太凯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
上诉人李洪伟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其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洪伟撤回上诉。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3刑初4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